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划拨土地流转的限制,防止国家利益受损。同时为兼顾维护市场交易正常进行,有条件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予以甄别认定。故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产买卖协议认定无效;而如果获得批准,在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此时讼争房产买卖协议书虽涉及划拨用地上房产的转让,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定有效,可以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这是以基本民事立法的形式对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态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如果违反,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三、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产权涉及到变更,那代表着土地使用权也是转让给了购买方的,这种做法是明确禁止的。要知道国家当初以划拨形式下发给土地的时候就没有收取任何的费用,但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等同于是用无偿的土地为自己非法牟利的,认定为合同无效也是要买方自己担违约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关于律师能否作为公司法人代表
      关于律师能否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


·仲裁裁决前补发工资该怎么处理
      仲裁裁决前补发工资该怎么处理?1、如果全部仲裁请求已经履行,申请人即劳动者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直接撤诉。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


·监外执行新刑法如何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是由于一时冲动触犯了刑法,而有些人的确是性格有缺陷或心理扭曲而导致不可挽回的事件发生。然而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每一个罪名......


·医患纠纷赔偿依据
      医患纠纷赔偿依据身体出现问题就应该去医院治疗,但是在治疗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医院方面的疏忽导致个人受到损失,不管是病情加重还是导致更多问......


·社保补缴的条件是什么?
      在工作中,社保是十分重要的,它对我们的医疗、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更换工作单位或者暂时性离职等原因,时常导致我们的社保处于欠费的状......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


·投资项目入股怎样分红?
      投资项目入股怎样分红?现在很多人都通过入股投资项目的方式来获取经济回报。一般来说,对投资项目入股后就等待公司分红了,分红是公司对投资人的回......


·涉嫌非法经营罪会怎么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


·2023哪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一、?
      哪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一、有哪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以下8种:1、对违反法律、社......


·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诈骗谋取暴利,在享受着网络诈骗带来利益的同时,殊不知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正面临着国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