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个体户变更法人流程是什么

个体户变更法人流程是什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个体户营业执照变更法人代表的需要到所在地区的工商局办理,资料包括:1、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以及复印件2、租赁合同以及复印件,3、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证件相片,以及前置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如有必要办理的话)。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注意:各地工商部门办照所需要的材料可能有不同,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工商部门。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综上所述,在个体户变更法人的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担注意具体变更材料的准备,以及详细的变更流程,减少在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在变更法人的时候也要注意法人的合法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当然,个体商户在经营的过程也要注意合法经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禁止男女结婚的情况都有哪些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在满足了结婚条件之后,同时也要看他们中是否具有禁止结婚的条件,要是有一方具有禁止结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


·如何定不可变更的遗嘱?
      如何定不可变更的遗嘱?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定不可变更的遗嘱,但是原则上么方式立遗嘱都可以更改。相比之下公证遗嘱更为权威可信,其他方式的遗嘱不能......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毁约会怎样?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毁约会怎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毁约会支付违约金。当然了,违约金他不能够约定过高。违约金过高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为......


·借款的返还期限怎么确定
      借款的返还期限怎么确定一、借款的返还期限怎么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吗
      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吗(一)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


·在当今中国人情社会,朋友之间庆祝,为促成目的达成,饭桌上免不
      在当今中国人情社会,朋友之间庆祝,为促成目的达成,饭桌上免不了喝几杯,由此引发的醉酒以及酒驾也愈渐增多,醉酒与酒驾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每年也是......


·离婚时稿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稿费,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收益。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所以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稿费问题很复杂。离婚时稿费能否分割取决于离婚时稿费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在疫情期间酒店拒绝客户入住的行为违法吗?
      在疫情期间酒店拒绝客户入住的行为违法吗?并不违法,因疫情原因被管控的酒店是可以拒绝入住的。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命令和通知,酒......


·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现代社会中,法院就是公正执法的代表,但是不可避免的情况是,法院也有可能会判错案件,而且如果法院判错了案那么对当事人来说是比较痛苦的,对他的精......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如何办理?
      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对于男方婚前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引起了许多女方的不满、有的甚至还产生了恐慌情绪,认为这项规定对于婚姻中的女方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