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有效吗?

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有效吗?(一)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中,承担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三)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二、如何确定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在我们国家中,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患者不能独自的对自身和财产进行负责,所以也是规定了必须要有监护人进行保护,法律中也明确了监护人拥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同时当监护人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时,我们也是可以向当地的机构申请更换和撤销监护人的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安置房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可以更名吗?
      安置房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可以更名吗?一、安置房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可以更名吗安置房如果未取得完整所有权的,就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在没有房......


·工伤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可以辞退吗?
      工伤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可以辞退吗?劳动者在受到工伤的时候,是可以带薪休假的,但是有些劳动者就以此作为不劳而获的借口,在工伤医疗期满后不来上......


·怎么要工资的方法最好
      拖欠工资有如下处理办法:一、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


·有房产证购房合同丢了能卖吗
      可以,有房产证就可以卖。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什么项目?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什么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担保公司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担保公司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


·诉讼标的与法院判决不一致可以上诉吗
      诉讼标的与法院判决不一致可以上诉吗一、诉讼标的与法院判决不一致可以上诉吗?诉讼标的与法院判决不一致的话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国家赔偿金纳税人承担方是谁?
      国家赔偿金纳税人承担方是谁?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


·一、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一、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对于......


·徐州征地补偿标准2023的依据是什么
      徐州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徐州是属于江苏省的第二大城市的,所以徐州市的发展肯定也是非常的快速的。其实徐州市当地的市民们每天走在街上都有见......


·劳动关系纠纷举证责任的确定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纠纷举证责任的确定是怎样的?一、劳动关系纠纷举证责任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