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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的常见问题

什么是人身保险的理赔?
    是指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按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以人的生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可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可领取生存保险金。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



  

人寿保险索赔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关于时效期,《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投保时就要特别注意条款上关于索赔的事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咨询。



  

保险人理赔工作有哪些基本程序?
1)接到投保方报案后,立案并进行出险检验。
2) 审核索赔单证。
3) 核定责任。
4) 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为何不得行使代位追偿权?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务。因此,做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遭受第三者侵害引起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后还可行使向第三者索赔权。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在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人身保险为什么是给付型的定额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可以确定经济价值,但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其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人身保险虽然有保险金额,但它并不是被保险人的经济价值,而是当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人身的伤害或死亡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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