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
在员工医疗终结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审核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申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病例、医疗发票及清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审核表、转入账户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参保职工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
(3)符合各项待遇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
办理地点
按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各经办机构每月1-5日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
(1) 申领工伤医疗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所需证明材料:《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门诊和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备案表》、《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表》;异地就医的,应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和交通、住宿费用发票;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公安、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材料。
(2) 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所需证明材料:《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申领伤残辅助器具费所需证明材料:《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定点配置机构发票。
(4)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证明材料:《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乡镇(街道)开具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生活来源情况和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所在页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5) 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需证明材料:《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
注:工伤特殊情况备案
(1)工伤特殊情况就医备案。工伤职工特殊情况非定点就医、退休工伤返原籍、工伤人员常驻外、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就医时,需填写《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备案表》,备案后方可报销。
(2)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备案。职工因工致残,需要配置假肢、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时,应先到定点配置机构试配,填写《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批准后,再到定点机构配置。
(3)异地就医备案。工伤职工如因统筹地医疗技术和条件的限制,需要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的,应由三级甲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填写《济南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许可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首先我么需要向有关的劳动部门申请做劳动能力的鉴定。待劳动能力的鉴定出来后,就可以进行工伤的待遇申请。在审核的时候,携带当事人有关的病历,治疗的单据以及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鉴定书等,去有关部门做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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