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利用网络寻衅滋事适用什么罪?

利用网络寻衅滋事适用什么罪?
  
  一、利用网络寻衅滋事适用什么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在近几年中,我国的网络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大部分的公民都会使用到网络,但是因为网络的一些特性,也会有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来散步不真实的信息,造成社会恐慌,那么此类行为也是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当事人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哪些一、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内容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


·现金支票如何取现 货币的类型有很多,我们一般用到的是纸币和
      现金支票如何取现货币的类型有很多,我们一般用到的是纸币和电子货币。如果,我们个人或者是公司收到了一张现金支票的时候,应该如何取现呢?接下来,......


·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是如何规定的?
      要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不是随便说说那么简单的,首先就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个时候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


·离婚转移财产时限诉讼是多少?
      离婚转移财产时限诉讼是多少?三年;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无效婚姻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婚姻无效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合同无效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婚姻无效不是离婚的概念,合同无效的前提已经没有实际太多关系,......


·怎么赠与土地使用权给他人
      怎么赠与土地使用权给他人1.除了宅基地是自己的,所有土地为国家的,但是土地上的东西是私人的,也就说土地不可转,只可租很遗憾,不能办理赠与,只能......


·一、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一、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之前签署的合同进行,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有......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银行的他项权利是什么意思?
      当房产市场不断发展,房屋的买卖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当买房涉及到银行贷款以后,房屋他项权就成了很重要的材料,一般情况下,需要交付银行进行保管,有......


·一、在职在编职工辞退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一、在职在编职工辞退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在职在编职工辞退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事由谁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约定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事由谁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