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标准是什么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怎样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依法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时候,除了要承担新式方面的责任外,同时也要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民事赔偿,这两方面的责任是都需要承担的,并不是说承担了其中一方面的责任,那么另一方的责任就可以免除。另外,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也是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之后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继承的房子算二套房吗?
      继承的房子算二套房吗?一、继承的房子算二套房吗?若之前继承房屋的主体名下就已经有了一套房,那么继承或的房屋就属于二套房。二套房”是第二套......


·一、什么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什么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


·厦门退休金
      厦门退休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满15年,达到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养老金领取是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的平均值,再乘以个人缴......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最多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


·一、参公事业单位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参公事业单位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时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


·一、广东省社保补缴流程是怎样的?
      一、广东省社保补缴流程是怎样的?1、单位提交资料后,由社保经办人员对补缴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


·一、浙江省现在醉驾法律有没有改判定标准?
      一、浙江省现在醉驾法律有没有改判定标准?没有,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民事诉讼标的如何变更?
      民事诉讼标的如何变更?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标的额是可以依法申请变更的,但要注意更改标的额的时间必须是举证期之内,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举证期一般......


·一、登记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财产么?
      一、登记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财产么?登记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财产。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


·国家对童工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禁止招录童工进行生产等工作,招录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重则罚款,轻则吊销营业执照。因为童工的成本低廉,仍有许多企......


·一、无偿献血误工费营养费标准多少?
      一、无偿献血误工费营养费标准多少?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