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它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的。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规范(此即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显示票据的流通过程,让所有的经手人都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以对权利人即持票人负责,增加票据的安全性,从而增加票据的信用,促进流通。法律不仅要求出票人在交付票据之前要记载授受双方名称,签署自己的名字和记明收款人(见我国《票据法》第20条和第22条),而且要求收款人即持票人在转让该票据时也要如此(此即完全转让背书),如果只是单纯转让票据即转让对票据的占有但并不转让票据权利,则还要特别记明转让原因(见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第30条非转让背书),然后才能交付。否则,最后持票人虽然持有票据,但因票据上未显示其名称,所以法律并不认为其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31条)。非通过转让而依法取得票据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29条也做了类似规定。而第93条则专门针对贴现问题规定了票据的转让,第95条规定贴现银行持经过背书的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与背书相对应的转让票据方式是单纯交付。让与人单纯交付、不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也不签章。它适用于两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因为转让人不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因而受票人无从知道票据曾经过何人之手,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就无从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权利得不到最后的保障。转让人转让行为没有票据法所要求的文义性和要式性,不是票据行为,加之其不在票据上签名,因而它不是严格的票据债务人。由于其不安全,因而在实务中很少采用,既很少有人发行,也很少有人接受。

  贴现与质押贷款都是票据之外的基础关系,都是引起票据流转的原因,彼此并无优劣之分。票据则作为这些基础关系的对价。但一旦以转让票据的方式将票据上的权利进行转移的时候,任何人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循票据法上关于转让方式的规定,以是否符合该法律规定来确定谁是票据上的权利人,而不仅仅取决于谁占有票据。这个原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充分的体现:第55条规定,设定质押时仅记载“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虽有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的,都不构成质押背书。可谓格式与文义并重。

  这就是说,债内容和债权人都要符合格式地在票据上有所显示,持票人以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身份或以被背书人身份且背书连续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而所有票据债务人都显示在票据上,与其发生基础关系因而发生票据授受关系的权利让与(也是票据让与)人则以背书人(前手)的身份显示在票据之上。

  这里很清楚地显示了民法上的一般动产物权规则与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规则的不同,前者仅以简单的占有现象来公示其物权的存在,而后者则不仅要求占有,而且还要在票据内容上有所显示(个别情况下如遗失票据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但仍然以曾经合法持有票据并且该票据记载自己是权利人为前提),占有和交付只是外在现象,票据何以流转及如何流转都显示在票据上,权利和义务的判断也以票据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所以,文义和格式在这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票据内容的记载和显示,既不能证明对票据合法拥有所有权(充其量只是占有权),更不能证明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即票据权利。这好比持有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虽有持有事实,但因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是他人而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由证书的记名性决定的。与此相应,权利的转移也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而不是单纯的交付,如上述。权利的享有和转移的特殊性完全不同于普通财产。

  既然如此,对受让人而言,为了使其权利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有权利也有义务(不真正义务)在取得票据时要求转让人先做成完全背书,再交给自己。否则,就导致只付出对价而没有获得票据权利,还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一旦票据流失,将无法对抗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所有权和票据权利。由于不是最后的持票人,甚至连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都没有。如果它无法得到票据,就造成无对价交易的局面,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返还对价。

  就违约责任而言,如果该票据尚未被背书转让,则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将票据完全背书且把自己作为被背书人后,交付该票据。但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他人受让,票据权利已经依法转移,则因为从法律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而无法再要求其承担此种违约责任,而只能替代履行,如返还对价(不当地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刑事犯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犯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子主贷人是我如何分割?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子主贷人是我如何分割?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


·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


·破产后公司没钱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会按照破产清偿顺序发放的。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工程质量监督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监督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有监理员岗位,质量监督现在实行监督工程师制度。监督工程师应具......


·公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我国的公司法的司法解释频繁的变动,其实也正体现了现在经济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比较繁荣的,我国的每一次公司法的最新......


·一、男的提出离婚后反悔是否可以撤诉?
      一、男的提出离婚后反悔是否可以撤诉?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


·离婚后房产分割协议书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做出协商,而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对共同房产的分割。此时最还是能够签订一份房产分割协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


·房产抵押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抵押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手续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所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抵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做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


·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嫌诈骗
      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嫌诈骗罪一房二卖他是否构成诈骗,这个问题要分开来那个看。因为对诈骗这个定义,它存在一个刑法上的定义和民法上面定义的区别。在刑......


·一、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一、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应该提供哪些证据?(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2)工作证、工卡;(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