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1、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务等产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共有形式
  
  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要规范同居纠纷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但是其所规定的“一般共有原则”恰恰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共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一种是按份共有,但是该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一般共有的原则究竟采何种形式并没有明确。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部分的判决非常混乱。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离婚对于双方来说不仅是感情的关系撇清,同时更多涉及到双方的权益,这在离婚之前双方还需要有心理准备,以免在正式财产分配发生正面冲突,造成严重的后果。离婚财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向来是令人费解的事情,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将问题简化,正确认识婚姻关系的解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我国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全世界都有目共睹,所以说国家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工程的修建。但是,工程的质量是......


·刑诉法起诉期间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有时间限制的。提起诉讼,也有相关的时间限制。这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时间限......


·个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个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一、个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


·我国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我国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


·申请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
      在我国有些特殊人群是不需要承担或减免刑事责任,如患有精神病的患者。精神病患者如果因为无法控制自己言行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则上不追究其刑事......


·网络诈骗犯罪拘留后多久通知家人
      网络诈骗犯罪拘留后多久通知家人现在网络诈骗已经是诈骗类案件当中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对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掌握一定的证据以后,......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是什么?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是什么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一套住宅几乎是付出了毕生的心血。住宅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您对于住宅工程......


·肇事逃逸轻微伤2023年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轻微伤2023年怎么处罚?一、肇事逃逸轻微伤怎么处罚?交通事故逃逸,造成轻微伤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


·合同到期一月后签合法吗
      合同到期一月后签合法吗一般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续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需要向劳......


·不管是交易新商品房还是进行二手房交易,由于需要办理登记备案,
      不管是交易新商品房还是进行二手房交易,由于需要办理登记备案,也要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这些过程中就会需要当事人交纳相应的税费。那具体而言,二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