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劳务派遣异地工伤认定在哪里赔偿《关于农民工参加工

劳务派遣异地工伤认定在哪里赔偿《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条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不仅可以本地参保,异地也可以参保。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执行何地政策却规定得不够明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对异地用人工伤赔偿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既然在未参保的情况下异地用人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异地派遣也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的有关标准,可按照用人单位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综上,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中,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按参保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赔偿,但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待遇标准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高标准执行的,应从其约定。在工作期间于异地遭受伤亡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前提是开具工伤证明书,并在在职期间自己持续缴纳社保且公司加以补贴的才有资格领取,另外,劳动者工伤期限最好不要超过三个月,不然可能面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威胁。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承揽合同违约金的责任有哪些
      承揽合同违约金的责任有哪些对于合同违约金,大部分人都有简单的了解,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需要支付一定违约金,而对于承揽合同违约金这一说......


·欠钱不还电话停机怎么办?
      欠钱不还电话停机怎么办?欠钱不还电话停机直接写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就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在利息部分年利率高于3......


·工伤鉴定怎么才算自动放弃?
      工伤鉴定怎么才算自动放弃?当事人和单位双方协商后,当事人可做出放弃决定。双方应在放弃证明中明确写出相关信息,表明放弃意愿。工伤认定结果并未认......


·诈骗罪检察院批捕后程序是怎样的?
      一、诈骗罪检察院批捕后程序是怎样的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房地产市场上面最热门的词汇非租售同权莫属,在国家政策的支持
      ,房地产市场上面最热门的词汇非租售同权莫属,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一些城市也开始了试点工作。租售同权的核心意思就是保障租房者在养老、医疗、教育......


·劳动者要是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话,此时一定能够认定为工亡吗?
      劳动者要是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话,此时一定能够认定为工亡吗?其实并不是,这还需要做出相应的认定才行,要是符合规定的情形,那么才能够认定属于工亡......


·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民事诉讼证人需要当面对质吗?
      民事诉讼证人需要当面对质吗?一、民事诉讼证人需要当面对质吗?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


·人们在选购房产时,如果能够买到各方面都让购房者满意的房子自然
      人们在选购房产时,如果能够买到各方面都让购房者满意的房子自然最好,如果不能,那么购房者在购买了房子之后是否还可以退呢?此外,如果是按揭贷款买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短期限是多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短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


·殴打孩子可以拘留多久?
      家长殴打孩子可以拘留多久?根据具体情节和伤情鉴定结论确定案件性质,如果家长打自己孩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教育方法不当,可批评教育。造成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