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呈请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呈请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呈请监视居住的程序主要是:
  
  
  (一)呈批。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二)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1、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四)宣布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宣布监视居住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责令其在《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五)交付执行。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六)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监视居住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监视居住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七)监督考察。
  
  
  1、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监视居住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3、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5、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1、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八)解除监视居住。
  
  
  1、解除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解除程序。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原监视居住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1)呈批。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拟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综上所述,国家处理社会案件的机关在面对某些具备特殊情况且符合法律对监视居住限制资格的条件,就可以在接受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请求相应的机关作出批准的决定,但是得到监视居住许可的罪犯仍然需要在指定的地点生活并且接受随时的监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说到结婚彩礼我们肯定都不陌生
      说到结婚彩礼我们肯定都不陌生,这是一种从古代就开始有的风俗,近些年虽然有些地方都主张彩礼了,但是更多的地方还是有很浓厚的风俗,所以,巨额彩礼......


·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吗
      首先我们要肯定的是总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指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既受本公司管辖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公司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公司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一、有限责任公司对内、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区别对内无偿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


·没有影响
      没有影响,开车发生事故,只要不是肇事逃逸,或者有醉酒驾驶等等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都不会有影响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规定了很多过失性的犯罪,常见的如失火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等。当然,与故意犯罪相比,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自然是比较轻的。那您知道过失......


·民事判决书出了多久能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判决书出了多久能解除财产保全?民事判决书出了按照诉讼保全裁决书上的规定期限的时间就能够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


·监视居住到期可以续吗?
      监视居住到期可以续吗?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


·亲属申请取保候审一定要有律师在吗
      不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者近亲属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就可以了,不......


·签房屋租赁协议书注意事项包括了什么
      签房屋租赁协议书注意事项包括了什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否则很可能会在事后引发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根据我国《城市房......


·新罪漏罪同时存在如何并罚?
      一、新罪漏罪同时存在如何并罚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工作满两年员工辞退有什么补偿
      工作满两年员工辞退有什么补偿一、工作满两年员工辞退有什么补偿?1、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