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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合法第一监护人是谁?

孩子合法第一监护人是谁?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资格人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父母不管是在任何的情况下都是孩子的监护人,而且必须要陪伴到孩子有民事能力的时候才可以终止这种关系,在监护期间必须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而且也要保障自己可以尊重被监护人享有的权利,所以,监护人的责任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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