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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恢复被剥夺的抚养权的主体是谁?

一、可恢复被剥夺的抚养权的主体是谁?
  
  
  有权恢复或者剥夺父母抚养权的主体是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可剥夺父母抚养权的七种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
  
  
  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对方不同意时,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才能得到支持。
  
  
  5、自变更抚养关系规定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事实上,人民法院在恢复抚养权之前都是要结合之前剥夺抚养权的具体原因,并且要询问被抚养人自身的意见的。所以,在抚养人做出了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所作所为之后,其他任何人并不具备剥夺抚养权的资格,那恢复抚养权的资格除了人民法院之外,也不是公民个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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