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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概念。

代通知金的概念。
  
  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二、金额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 “代通知金”的计发标准,即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公司辞退员工,赔偿金为什么是n 1?1是指什么?代通知金应该怎么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及标准。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通俗所说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并不是只要单位辞退员工,就要给经济补偿。在员工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并不是给了经济补偿就可以辞人。单位辞退员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没有理由,员工可以要求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2N),【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至于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因病超过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必须支付。  
  
  简单说,N 1是实践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常用的补偿标准,但还是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的误区。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的三种情况的话,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一定要清楚代通知金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应怎么支付?这样才能更好的要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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