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寻衅滋事罪数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数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二、本罪与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聚众打乱公共场所次序罪的边界
  
  
  三者都是损坏公共次序的违法,但存在显着差异。
  
  
  1、违法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意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力影响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思需求;后二者的违法动机是为了完成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捣乱的方式,打乱机关、集体、单位的正常次序,或许打乱公共场所次序或交通次序,对有关单位、机关、集体甚至政府施加压力。
  
  
  2、违法方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有必要是多人以上以聚众方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许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许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毁损、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行为,或许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集体或许打乱公共场所次序、交通次序,情节严峻的行为。
  
  
  4、违法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一切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查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查首要分子和活跃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
  
  
  两者的差异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意精力上的影响,成心炫耀,因而违法往往是当面地、开门见山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资产是首要意图,因而他为了躲避法令追查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办法进行,往往采纳隐秘的办法,持着不肯让人察觉的情绪。
  
  
  寻衅滋事罪与掠夺罪的边界
  
  
  1、片面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意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力影响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思需求为动因,以损坏社会次序为意图掠夺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资产为意图,违法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行为;掠夺罪表现为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略的客体是社会公共次序;掠夺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
  
  
  寻衅滋事在社会的稳定上有着消极的因素,会给社会的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国家的有关法律会对此类行为有着严重的处罚,所以自己要诚恳的接受有关部门的惩处,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自己的利益维护,更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有着一定的法律保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供应商退货协议召回是怎样的
      供应商退货协议召回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的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人们对于自己的权益看的越来越重,也就意味着更多时候人们都会适用法律......


·工伤鉴定七级伤残一般赔偿多少
      在我国,工伤鉴定的级别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每一级都有着不同的鉴定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工伤鉴定的级别,对员工进行不同的工伤赔偿。同时对于广......


·结婚两年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结婚两年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结婚两年房子并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属于一方财产,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劳动法宫外孕应休息几天
      宫外孕又称异位妊娠,是比流产更严重的疾病,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对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处理法律问题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有投诉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处理?很多地方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来对这个问题进......


·国家赔偿中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果自身的权益因为国家政府机关受到侵害的话,我们就可以相应的要求进行国家赔偿,弥补自身的损失,但对此其实大多数人都是不了解的,不知道应该如何......


·婚姻无效案件离我国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在我国有一些法律意识比较欠缺的地方,多数公民都不知道在婚姻关系当中有一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即使到现在为止,我有一些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在结......


·著作权转让合同书是怎样的
      著作权转让合同书是怎样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大众所认可,著作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元化,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美术......


·毒驾新规定有哪些
      毒驾新规定有哪些酒驾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别人的生命安全,如今又出现了毒驾,顾名思义也就是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吸食毒品后,人......


·兴宁市鸿贵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各类土地使用年限如下: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科......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