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行人违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行人违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行人违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释当中19条规定必须要依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凭证,来确定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所进行的一些费用方面的赔偿是非常的明确的,因为只有将这些具体的赔偿的标准和赔偿的公式都信息化以及具体化。才能够让所有的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不会产生更多的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
      在公民或者单位受到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或者其他......


·误工费的法律依据年龄的问题是什么?
      误工费的法律依据年龄的问题是什么?误工费的法律依据年龄的问题是超过60周岁,法定意义上说,应该是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原则上,是不赔偿误工费的......


·商标权续展的次数是多少
      商标权续展的次数是多少关于续展的次数,《商标法》无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所有人愿意,商标专用权经重复续展并邀纳费用后有可能无限期保留。......


·犯罪预备地包括哪些情况?
      犯罪预备地包括哪些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


·买卖二手房的违约金要如何约定
      买卖二手房的违约金要如何约定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些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问题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影响了一方的权益,至少给对方造成......


·获得的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获得的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因其发放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亲属。死亡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被继承人的亲属给予的一种精神上......


·土地使用合同20年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合同20年到期后怎么办?一、土地使用合同20年到期后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


·财产保全裁定如何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


·成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成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成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


·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了吗?
      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了吗??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


·因工作骨折两个月能做工伤鉴定吗?
      因工作骨折两个月能做工伤鉴定吗?职工工伤经过治疗稳定,基本痊愈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没有规定2个月之内不能做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不需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