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重婚是一种持续犯怎么计算追溯时效

重婚是一种持续犯怎么计算追溯时效?重婚罪的追溯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重婚罪的类型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重婚罪本来就是非常典型的持续犯,因为重婚的话,无论是领结婚证还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这样的婚姻生活都是长久的,不像故意杀人那样是一次性实施犯罪的。但发现另一半构成重婚却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毕竟是极少数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在我国醉驾吊销5年能改吗?
      在我国醉驾吊销5年能改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包括了重新考试取得......


·一般商标续展在哪个部门办理
      一般商标续展在哪个部门办理?商标续展办理地点是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


·二手房更名费包括了哪些
      二手房更名费包括了哪些1、营业税税率为5%。对于不足5年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要征收相应的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


·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
      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


·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于特定犯罪形式的规定虽然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但是不能避免社会的发展让刑法的内容因此调整后改变了对以往罪行的处罚力度,但是如果在修......


·农村的宅基地怎样继承?
      农村的宅基地怎样继承?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处理,因为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农村......


·一、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再犯新罪如何处理?
      一、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再犯新罪如何处理?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处理方式是直接按照所犯的新罪来进行定罪量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几种?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几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集体......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商标驳回复审费用怎么收取的
      商标驳回复审费用怎么收取的一、商标驳回复审费用怎么收取的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持刀伤人伤情判断需要多长时间
      持刀伤人伤情判断需要多长时间?持刀伤人伤情判断一般需要15天,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