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土地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1)原始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是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成为生产要素,其意义十分重大。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自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行政划拨方式只能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用地项目。(2)传来取得土地使用权传采取得的方式包括通过转让、抵押权的实现或民事执行,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等方式。转让方式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的法律形式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抵押权的实现是依据抵押合同,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将抵押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抵押权人或依法拍卖给第三人。民事执行是依照民事诉讼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执行人或者破产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用于债务清偿。私有房屋的宅基地位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处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的原始取得也是会根据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同时在取得的时候也是需要符合条件,但不管是原始的取得还是属传来取得,那么在取得的过程中都需要慎得土地管理部门人员的同意才可以获得此土地的所有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行政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在我国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


·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区别是什么?一、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在于:(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


·开设赌场罪怎么量刑处罚
      一、开设赌场罪怎么量刑处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责任怎么规定被告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责任怎么规定被告的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不搬应该怎么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不搬应该怎么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续租但租客又不走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出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搬出房屋并承担自租......


·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吗
      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吗?婚姻自主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其次它是属于人身权里面的人格权,并且是一种特别人格权。将这一权利划入正确的范畴,就能够明确......


·不按照房屋遗产继承分配比例分配遗产合法吗?
      不按照房屋遗产继承分配比例分配遗产合法吗?不按照房屋遗产继承分配比例分配遗产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条......


·按揭买房离婚房产上名字怎么更改按揭买房离婚房产改
      按揭买房离婚房产上名字怎么更改按揭买房离婚房产改名需要先把贷款还清,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通常需要把贷款还清,办理过户。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


·非法用工导致伤残,公司不肯给一次性赔偿要怎
      非法用工导致伤残,公司不肯给一次性赔偿要怎?有些用工单位为满足自己的用工需求,就会慌不择食,非法使用不满足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这样录用进来工作......


·房产证可以异地借贷吗
      可以异地抵押贷款。银行支持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的;但一般对异地房产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具体请咨询贷款地银行;对所要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屋有以下几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国家人员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国家人员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吗?不能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