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怎样的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一、怎样的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对方重婚可以起诉离婚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关于重婚罪重点要向有些人普及的就是,重婚案例当中是承认已婚人士跟别人形成的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的,这不是一般的出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出轨的话,那么最起码周围的人都知道当事人跟第三者是不正当关系,但重婚就不一样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不能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有哪些
      不能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有哪些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财产怎么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财产怎么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财产通常状况下是按照平均分割为最基础的原则的。(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有子女犯重婚罪判几年?
      一、有子女犯重婚罪判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


·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1、收集信息制定并购计划。并购计划应包括:并购理由分析、并购区域选择、规模效益、......


·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


·一、兼职签了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兼职签了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当然可以,这本来就是兼职的一个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


·判管制对子女的影响有哪些
      判管制对子女的影响有哪些父母判过刑会对子女以后的政审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不大,如子女考公务员,当兵,都可能过不了政审关。依据我国刑法的......


·轻伤二级自首判六个月合法吗?
      轻伤二级自首判六个月合法吗?一、轻伤二级自首判六个月合法吗?打架致使受害人轻伤二级,行凶者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领养小孩程序是什么样的?
      领养小孩程序是什么样的?领养小孩程序是什么样的??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