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辞退员工补偿金电厂如何规定的?


  一、辞退员工补偿金电厂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1、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2、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也是不得随意的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说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后,用人单位也是可以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没有合同能打官司吗?
      这是可以起诉的。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


·如何行使法定撤销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如何行使法定撤销权?相关规定有哪些一、什么是债权人法定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


·寻衅滋事是否是自诉案件
      不是的,寻衅滋事,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试用期员工吗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试用期员工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处罚是什么?行为人犯本罪,应依其具体情形承担如下处罚: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行逮捕多久审判完结?
      执行逮捕多久审判完结?需要5个月左右。1、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决......


·房地产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点有哪些
      房地产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点有哪些?工程的项目是具有繁杂性的,对于房地长以及建筑行业,需要修建工程项目的现象更是十分常见的。对于房地长来说,修建......


·公证过的遗嘱是没有时效的要求的
      公证过的遗嘱是没有时效的要求的,只要是合法公证的遗嘱,会一直受法律的保护。所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公证遗嘱如何合法有效?首先是程序合法。首先公......


·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
      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医疗事故诉讼纠纷根据纠纷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对孩子的探视权可接走过夜吗
      对孩子的探视权可接走过夜吗对孩子的探视权可接走过夜吗一段婚姻的结束,意味着孩子不得不被判给一方抚养,而没得到抚养权的一方自然就得到了探视权,......


·我国劳动法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雇佣未成年人进行相关体力劳动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未满18岁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这里本站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