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合伙企业解散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合伙企业解散债务应该由谁承担?1、合伙企业解散债务还是合伙人承担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5、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1、全额清偿的原则。这里的全额清偿是指对债务的全额清偿,不包括合伙人的权益,即清算人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支付清算费用(即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人应得报酬、公告费、咨询费、诉讼费及其他因清算发生的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合伙企业应缴未缴的税款后,确认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依法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将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全额偿付给债权人。这一原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清算人只有在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才能以所剩资产向合伙人返还其出资和分配收益。在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前,即使其财产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财产。3、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在合伙关系中,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准则,是合伙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办法的,企业清算完毕,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财产,未约定办法和比例的,依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财产。合伙企业如果决定解散的话,不是必须要到了法定破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散,只要各位合伙人有矛盾,矛盾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的话随时随地都能解散,所以合伙企业解散不见得就是资不抵债了,债权人应该及时向合伙人追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是什么?
      由于我国目前性知识教育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很多青少年出于好奇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会在某些途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但是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一般军人要离婚孩子归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军人要离婚孩子归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


·合伙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合伙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1)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1)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


·辞退员工是否立马结算工资?
      辞退员工是否立马结算工资?需要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结清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支付,劳动合同法上有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什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什么?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婚内发现老婆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婚内发现老婆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


·一、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否允许?
      一、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否允许?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允许的,放弃继承权既可以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则需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关于聘请公司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1、简单介绍下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公司法......


·主动中止犯罪应该怎样处罚
      主动中止犯罪应该怎样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


·一、房屋继承过户需要什么资料?
      一、房屋继承过户需要什么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2、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