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分居可以导致两个人自动离婚吗

分居可以导致两个人自动离婚吗?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离婚方式有两种: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二、新婚姻法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协议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其他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夫妻可以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协商,妥善解决。3、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离婚行为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通过行政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其实,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离婚,长时间分居不仅不能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分居期间反而会滋生其他更多的矛盾。所以,双方的感情真正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拖着不处理,这对双方当事人都非常不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谁承担费用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谁承担费用?一般是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费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


·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
      随着新房房价的节节攀升,二手房逐渐受到了人们的追捧,因此,市场上买二手房的人也越来越多,那么作为二手房的卖家,你知道你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吗......


·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范本有哪些
      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范本有哪些内容一、并购基金的含义并购基金(Buyoutfund),是指专注于从事企业并购投资的基金,是20世纪中期从欧美国家发展起来的一......


·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起算怎么操作
      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起算怎么操作一、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起算法院的裁判送达后次日起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必要共同诉讼中的......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


·盗伐林木罪入罪条件是什么
      盗伐林木罪入罪条件是什么一、盗伐林木罪入罪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2、犯罪......


·劳动关系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违约责任有哪些?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


·黑社会和工人打架都有什么样的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人因为一点小事或口角通过您这种方式来解决。这不仅对双方的身体和家庭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也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法律惩罚。那......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


·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多少年
      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


·索贿不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吗?
      一、索贿不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吗?索贿追究行贿人的责任,不管是行贿还是受贿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