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上下班途中无证开车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无证开车算不算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依据在于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目前该复函尚未失效,它是部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的重要依据。虽然《复函》尚未失效,但其所依据的《试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交通管理条例》却均已失效,它们相继被《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法》)所替代。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已失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已失效)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注:已失效)(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综合上面所说的,上班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只要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工伤的待遇,但对于当事人是属于无证驾驶的人员,那么这种情形已不是属于单纯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被认定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母亲去世分割母亲的财产怎么处理?
      母亲去世分割母亲的财产怎么处理?一、母亲去世分割母亲的财产怎么处理?母亲去世,其财产按照遗产继承来处理,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规......


·涉外婚姻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


·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在进行交易等贸易行为或者借贷等等行为的时候,为了保护权益都会签订合同来进行保障利益。可以了解到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好一定的形式......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双方违约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实施,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更改法条最多的一部。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最高法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以便人们......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带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因为一个大型建筑如果出现问题就会威胁很多人的生命,因此我国对于建筑......


·合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合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


·司机逆向停车罚款多少钱?
      逆向停车罚款多少钱,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停车的行为,应当罚款是50-200元,在停车场以外的地方临时停车,必须按照顺行方向,在道路的右......


·商标法商标侵权责任都有哪些
      商标法商标侵权责任都有哪些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