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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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规定是怎样的?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规定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第1091条规定必须是行为人存在的过错,而且相关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了之间并且具有因果,此时是可以要求过错方来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的要件如下。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在当代社会,现在离婚当中,它是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责任的,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出轨家暴的过错行为,那么对于另外没有过错的一方,他们是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提出对方进行赔偿的要求的,当然这样的一种赔偿的话,他和财产分割并不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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