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

就离婚而言,一般参与者都是离婚的当事人,即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要是法院进行离婚调解的话,可能具体的参与人就不止这些了。那法律中规定的,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人参与离婚调解
  离婚案件适用调解在程序上、实体上都要求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参与调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参加调解,往往会在调解中起到决定性影响。
  1、婚姻当事人是参与调解的主要主体。从法律上讲,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是否离婚也是婚姻当事人两个人的事,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婚姻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后,自己参与调解全过程,并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是顺理成章的。
  2、当事人的父母是参与调解的第二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硬是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离婚及其他问题的调解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此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书面表明自己的意愿后,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与调解现场,要求委托父母代为参与调解,如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以准许,将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在两种情况下作为主体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一是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下,父母可以无条件的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二是在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便参与调解,通过书面表达意见并委托父母代为办理的情况,父母们可以在受委托的前提下全程参与调解。
  二、离婚调解有什么用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向和美方向发展;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3、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4、经调离婚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离婚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的,可不经调解程序。调解离婚也可以说是夫妻离婚的一种方式,通常出现在诉讼离婚当中。因为进行诉讼离婚的,是必须要经过调解的。至于哪些人要参与离婚调解,具体包括了婚姻的当事人,当然有的时候,当事人的父母也是会参与进行离婚调解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近年来,豆腐渣工程屡次出现,这是由于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不法分子的贪婪之心造成的结果......


·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
      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税率1、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


·一、婚姻法重婚罪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婚姻法重婚罪的鉴定标准是什么?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鉴定重婚的主要标准有:(1)......


·达州市信息公开规定
      达州市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化已经有很长的时间,但还有的地方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这对公民来说利益是受到影响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检举......


·离婚房产分配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一般情况下都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当然也有一方坚持要离婚的情况,如果双方对离婚达成了一致,那么接下来需要考虑的就是房产等财产......


·高空坠物检查后的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检查后的原则是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


·刑事案一审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刑事案一审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刑事案一审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刑事案一审辩护词的书写必须要简明的表述案情,首先写明标题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其......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借款合同应包含什么内容
      借款合同应包含什么内容一、借款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是否有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比较常见的事情,而且有些工厂都会安排流水线工人超时加班,工人一天上班时间在十二个小时以上的情况都有不少。从法律的角度来......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