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

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 一、法院可以冻结债务人工资么?
  法院可以冻结、提取债务人工资,但因保留生活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
  多个债权人起诉,法院参考如下法条执行债务人固定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债务人工资分配原则是什么?
  关于分配的原则,目前有三种立法原例:
  1、优先分配原则。即首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的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2、平等分配原则。即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者外,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应按债权额比例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公平分配。
  3、折中主义原则。
   四、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综上所述,针对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冻结其工资收入,至于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有几种方案,包括按照优先顺序分配和按照比例分配等。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采用冻结债务人存款等多种强制手段。所以我们建议,欠款就应该及时还清,这样才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但对公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


·西安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五险一金是保障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在进行缴纳的时候,每个地市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在西安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


·国家赔偿新标准2023是怎样的
      一、国家赔偿新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


·丈夫欠债妻子该不该偿还?
      丈夫欠债妻子该不该偿还?如果是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该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


·双方分离多久算自动离婚
      双方分离多久算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就是说,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合同法》将被废止。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民法典》有对应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对......


·商住楼没有土地使用证的风险是什么
      如今在大城市当中的商住楼是非常的多的,这种楼盘的开发可以用于经商和住房两种,所以土地的性质在法律上是属于综合用地的。而实际上,生活中购买商住......


·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健康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单位,并协商赔偿方案。在工伤赔偿金额确定方面,有严格的执行标准,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


·南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南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政府对土地的需求量也是越来越大。主要是为了改善我国居民的基础要求和增加公共建......


·淮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淮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在生活中,有许多人或者家庭由于贫困无法负担房屋的租金,对此政府推出了公租房,低廉的租金可以提高贫困家庭的生活水......


·犯强奸罪如何定罪处罚?
      犯强奸罪如何定罪处罚?一、犯强奸罪如何定罪处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中华人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