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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移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类问题。债权债务转移需

债权债务转移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类问题。债权债务转移需要签订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从而确认借款事项,债权转移事项和还款事项等等。那么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该怎么写呢?我们将为您介绍此类确认函的标注格式和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
  
  
  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在 中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欠乙方款项共计____元人民币。
  
  欠款明细如下: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针对甲方的债权共计_____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丙方行使,甲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丙方,视同甲方向乙方付款。
  
  三、保证和承诺:
  
  1、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防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协议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并承担该债权转移前的相应义务。
  
  2、丙方承诺并保证: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丙方受让此债权后,应同时接受因此债权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四、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应向甲方开具对等金额的满足甲方付款需要的正式发票。
  
  五、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不得将此笔债权再次转移。
  
  六、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某年某月某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某年某月某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某年某月某日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如果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那么,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如下情形: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3)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4)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的标准格式及债权债务转移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债权债务转移问题中,只有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确认好借款事项,债权转移事项和还款事项等,才能有效得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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