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管辖权异议上诉主体是哪个

管辖权异议上诉主体是哪个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条规定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在“当事人”的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学者认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既包括被告,又包括原告,并列举了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种情况: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待商榷,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之“当事人”应作限制解释,即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仅限于被告,而不应包括原告。理由如下:
  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决定权在于原告,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起诉时往往会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甚至会故意规避法律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管辖权异议权,不仅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持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平衡。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行使辩护权的内容,如果原告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则势必会造成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失衡,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相互抗衡之基本精神。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即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原告起诉的要求,原告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如果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该起诉均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原告不能基本该不合法之起诉(特别是因原告之错误而诉于无管辖权之法院)而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否则有悖于法理。况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职责,这也足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维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没有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必要。
  3、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的,当事人对该移送裁定无上诉权,且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来的案件,原告对移送裁定提出异议已毫无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句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无权对移送来的案件再次移送,也不能基于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再次将案件移送,否则会给原告规避管辖法院、法院推脱案件留下可乘之机。
  4、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案件取得管辖权的,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法院依职权和依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将案件移送的除外),不因情况的变化受其影响。管辖“恒定原则”对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当然具有约束力,被追加的原告只能参加案件诉讼中来,而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从以上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提交答辩状期间的规定来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被告,而不能是原告。
  根据上述资料,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一种是当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法院审理的裁定。第一种的主体是申请人,第二种是申请人的相对方。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夫妻中丈夫家暴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中丈夫家暴怎么起诉离婚?夫妻中丈夫家暴直接去法院递交起诉状即可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


·借车给无驾照者应该怎么样处罚
      具体如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组成的,当然诈骗罪也不例外,只是很多人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特别的清楚,针......


·买房子主要看哪些地方
      买房子主要看哪些地方1、细节一: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


·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一、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管辖法院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确定,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事诉讼法》第......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是多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的一种侵犯,此时无论是定罪还是处罚,都必须要清楚的知道行为人具体的犯罪数额是多少。那么实践中......


·离婚协议双方抚养孩子可以吗?
      我们都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由于关系破裂而离婚,有孩子的家庭基本会由一方负责抚养,另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用,但如果双方都想要抚养孩子是否是可以......


·没有证据举报的后果
      没有证据举报的后果就是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是无法查的,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也是不能随意举报的。一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只......


·离婚娃娃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
      离婚娃娃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


·一、驾驶员喝酒多少属于醉驾?
      一、驾驶员喝酒多少属于醉驾?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团伙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团伙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团伙盗窃其实主要就是多人共同有预谋的实施盗窃行为,这与个人盗窃其实存在一些的差异。从性质上来看,自然团伙盗窃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