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和医院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和医院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一、和医院签合同注意的问题:
  1、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吗?
  2、签署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
  3、是否有5险1金?
  4、和同级别老职工相比,晋升和收入有何区别?
   二、合同违约金规定:
  (一)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三)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三、法定违约金
  (一)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三)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四、约定违约金
  (一)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
  (二)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1、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2、《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和医院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在这里最重要的是在我们得知道合同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无论我们与之签合同的对象是谁,合同违约金的相关法律都是适用的。在签订合同时,掌握合同违约金的法律,可以降低我们签订合同的风险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损失。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什么是代位继承呢?
      什么是代位继承呢?字面意思就是代替别人的位置继承遗产。比如子女的父母去世了,那此时子女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被......


·债务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债务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债务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


·在我国房产开发的概念是什么?
      在我国房产开发的概念是什么?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而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


·民事诉讼二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二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监护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监护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范围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吗?一、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


·怎样能证明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结婚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


·2023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即使起诉的这一方当事人对婚姻关系有过错,但是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要注意了,在起诉离......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一、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1)各当......


·是否存在超生落户还收社会抚养费
      早年为防止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超生早育都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现如今颁布的二胎政策已经开放了生育,那么是否存在超生落户......


·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办?
      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办?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办?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劳动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