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的双方而言都是必要的,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的双方而言都是必要的,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的。但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其实并不清楚这个劳动合同怎么签,这样就容易让单位钻空子,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劳动合同怎么签
  签订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二、劳动合同应该什么时候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在实践中,不少单位只顾自己的利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与劳动者签订侵犯其权益的劳动合同,事实上,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作为劳动者,必须要了解清楚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怎么签,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什么情况下离婚不用请律师
      什么情况下离婚不用请律师1、情感争议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财产,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觉得自己很受伤......


·企业改制房产变更税费是否需要缴纳?
      企业改制房产变更税费是否需要缴纳?近年来,很多企业进行了改制,其中的税收是否会涉及更改,这是很多企业家共同想了解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就企业......


·一、非机动车醉驾应该怎么处罚?
      一、非机动车醉驾应该怎么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


·笔迹时间鉴定的费用多少?
      笔迹时间鉴定的费用多少?一、笔迹时间鉴定的费用多少?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笔迹鉴定......


·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立案标准是数额在5000元以上。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


·一、公证遗嘱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证遗嘱时效是怎么规定的?遗嘱是被继承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没有立新的遗嘱则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有效期限没有法律规定。但《民法典》第一......


·关于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划分是怎样的?
      关于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划分是怎样的?关于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划分主要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一、申请变更抚养权流程的方式?
      一、申请变更抚养权流程的方式有哪些1、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


·一、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财产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财产诉讼时效是多久?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最长时效为20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


·网络游戏的商标权侵权怎么解决?
      网络游戏的商标权侵权怎么解决?近年来,随着游戏的火热,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也随之愈演愈烈。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认定,应该结合游戏行业的特......


·借条欠条收条领条的区别是什么?
      借条欠条收条领条的区别是什么一、借条欠条收条领条的区别是什么?1、借条欠条收条领条的法律性质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