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企业怎样避免缔约过失纠纷?
由于国内经济合同法未明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一般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即判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在处理涉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企业要想避免缔约过失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确定责任范围,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的经验,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包括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在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应予考虑。
(二)应注意划分责任界限,划分责任界限主要依当事人主客观过失原因划分:
1、如果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具备,则应确认该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因双方当事人合同主体资格不具备造成合同无效,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缔约失责任,共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合同无效系一方当事人欺诈、协迫,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约,应由采取欺诈、协迫手段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合同无效系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由双方自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里要注意,企业经营者在遭受他人恶意磋商导致损害时,往往会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自认倒霉。结果企业的正当权益未能得到实现,带来的否定性结果又造成新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因缔约过失出现损失,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委托律师对合同进行前期的审核避险, 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从根源上减少发生缔约过失纠纷的可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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