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上诉答辩状时间有何规定

上诉答辩状时间有何规定
  
  在法律公文中有一种文书,叫答辩状,使用得非常多,答辩是当事人一种合法权利,答辩状也是让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做出正确判决,那么什么是上诉答辩状,上诉答辩状时间有何规定呢?为你解答。
  
  一、什么是上诉答辩状
  
  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二、上诉答辩状的时间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上诉答辩状和上诉答辩状时间有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定要将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一一说明,并通过事实依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让法院作出最合理的判决,因此当事人要对答辩状给予高度重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对受贿罪从犯怎么处罚?
      一、对受贿罪从犯怎么处罚?受贿罪从犯根据具体案情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在受贿罪中,对受贿行为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是......


·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
      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即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


·在我国买房子是先签合同还是先办按揭
      在我国买房子是先签合同还是先办按揭买房要先签合同,后办理按揭。这是简单的关于买房子是先签合同还是先办按揭这一问题的解答。二、住房按揭贷款流......


·工伤认定中止后有郊期在法律上规定是多久?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伤的认定并不是由相关的部门主动的提起的,而是由当事人也就是发生工伤的人主动提出申请的。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工伤认定也会由于......


·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首次购房的朋友来说
      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首次购房的朋友来说,买房可谓是人生大事了,目前地产开发市场鱼龙混杂,选择一个可信赖的开发商是非常有必要的,以免后期开发商实......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


·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解除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


·如何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
      如何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商标专用权又叫做商标权,普通商标在申请注册之后,所有人就会获得商标权,然后受到法律的保护。生活中,侵犯商标......


·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自动保护原则就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口罩涨价多少算哄抬物价
      口罩涨价多少算哄抬物价?超过政府的限价就构成了哄抬物价情况,不同地区的标准是不同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