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买卖农村房屋效力是怎样的

很多的购房者都会参与到买卖农村房屋的交易中,但他们却不知道在我国就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有争议的,而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又决定了该交易能不能最终实现的问题。那么,买卖农村房屋效力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买卖农村房屋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二)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三)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二、怎样认定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根据司法实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都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而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呢?
  
  (一)对于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等也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了禁止转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从有关规定来看,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对于转让给同村或外村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穷尽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并没有关于农村房屋禁止转让的规定,而在民法领域,法无规定即自由。
  
  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没有违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从广义而言属于农民所有,仅在农民之间的转让并没有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分离结果,因此应当为有效,如果说这样的流转违反了宅基地使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身份性,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只要将户口迁入所购农房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的障碍。
  
  在我国,法律出于保护农村土地的角度考虑,会严格限制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这给农村房屋的买卖增加了难度,但也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您在买农村房屋时遇到了困难,那么建议您不妨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婚外有孩子算重婚罪吗?
      一、婚外有孩子算重婚罪吗?婚外有孩子与重婚没有必然关系,男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无论是否有子女。二、对于重......


·看赌博被抓有什么后果
      建议积极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赌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


·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谁也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交通事故却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的周围,主要是我们车辆的不断增多......


·开发商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国家对于征地补偿的情况,会根据土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土地的类型等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涉及到本文的知识要点开发商征地补偿标准是......


·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普通老百姓都知道需要配合国家的工作,但是同样的,政府也需要进行一些的补偿,这样才能够安......


·巴中市征地青苗费补偿标准
      巴中市征地青苗费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国家对于人民的一种补偿措施,对于青苗田的补偿是从劳动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保障了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不被侵犯......


·行政诉讼哪些情况应当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哪些情况应当驳回起诉一、行政诉讼哪些情况应当驳回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变更开庭时间理由都有哪些
      变更开庭时间理由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


·没有合同的临时工工伤如何赔偿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
      没有合同的临时工工伤如何赔偿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


·抽象危险犯未遂的规定是什么?
      抽象危险犯未遂的规定是什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抽象危险犯是否可以未遂,危险犯有无未遂形态,在学说上存在否定说、折中说与肯定说之争。1、否定说......


·一、劳动合同过期一个月未续签单位需要赔偿吗?
      一、劳动合同过期一个月未续签单位需要赔偿吗?劳动合同过期一个月未续签单位需要赔偿的,如果决定不续签的要提前一个月进行通知,如果没有通知的视为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