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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有什么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一)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二)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另附:《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条文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可以从上述的文字中看出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分为两种。一种是服务于国内,另外一种则是面向国际。通常我们遇到的都是国内专属管辖。很少碰到涉外的。所以说国内专属管辖对我们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当我们了解了法律条例上的内容,我们就可以保证我们的利益少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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