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 一、以下是从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
  1、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4、投资者人数穿透合并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5、豁免穿透核查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人数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谁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6、私募基金能否承诺保低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以上就是针对关于从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的流程这一法律问题的阐述,希望对您今后处理该问题能有帮助。从事私募基金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的注册备案,需要经我国的有关的银监会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并且要遵循我国企业登记法的要求。如果您还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借条没有约定月息还是年息是否可以主张
      借条没有约定月息还是年息是否可以主张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该......


·退房是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不满意时,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而对
      退房是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不满意时,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一旦没处理好,就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不小的损失。那么,购房过程中,在已交......


·旅游纠纷解释是怎样的
      旅游纠纷解释是怎样的?旅游纠纷解释(一)原告资格的确认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


·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有中断吗?
      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有中断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


·商品房网签备案撤销不了吗?
      商品房网签备案撤销不了吗?《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第一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原则上不予撤销。购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劳动法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赔偿受工伤职员的相关费用,那么劳动......


·轻伤二级私了6万是否合算?
      轻伤二级私了6万是否合理?合算,一般二级赔偿是在4-6万赔偿左右。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具体赔偿多少钱,根据伤残等级......


·法定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哪些
      法定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哪些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


·没有借贷关系强迫写借条如何定罪
      没有借贷关系强迫写借条如何定罪一、没有借贷关系强迫写借条如何定罪?胁迫他人写借条涉嫌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


·夫妻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
      夫妻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的债务离婚后应该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


·法律承认的利息是多少?
      法律承认的利息是多少?约定年利率24%以内有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