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有否和解的可能性?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任何时候均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处理。因为从诉讼地位上看,国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有显著的差别,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失,被告人只有依法赔偿,毫无协商的余地。如果进行调解,会出现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分子讨价的滑稽场面。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其他几个问题
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受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一经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附带民事诉讼其实已不存在了。因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的,它依附于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可以告之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只是此时调解性质不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而是行政调解。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法不一:或是由人民检察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告之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是直接告之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如前所述,人民检察院不能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笔者认为,由人民检察院告之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妥,因为被告人确有犯罪行为,原告也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又没有撤诉,诉讼不应终结;即使原告撤诉,因人民检察院无权决定准予撤诉,诉讼仍不能终结。这种情况下告之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合法理。这也是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有待于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
原告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因为无罪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告无罪判决中一并判处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先宣告无罪判决,还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作出调解或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有否和解的可能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一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够进行和解了。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方是国家检察机关,是不能够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和解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家检察机关进行了撤诉处理,那么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就不存在了,需要原告自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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