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怎么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怎么调解一、医患双方和解的概念
  和解,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自行调解。医患双方的和解,是指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无论这种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如何,也无论这种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于双方争议的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就此解决纠纷的过程。医患双方的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加,也仅仅起到见证或者公证作用,参加的第三方没有干涉和介入到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事务上来。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鉴定过程中,或鉴定之后甚至进行诉讼之后。只要没有司法裁判结果约束,双方都可以自愿协商。
  (4)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即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效,不能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当事人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二、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根据及法律效力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书毕竟属于双方的和约,因此,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医疗赔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需要撤销的除外。
  三、医患双方调解的形式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怎么调解关系到患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如果双方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可以先申请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都由专业人员组成,调解不收取费用,如果调解成功,可以省去后期诉讼中所花费的财力物力。就算双方进行诉讼程序,法院正式审理之前也会进行调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房子是人们生活、居住的地方,对有些人来说,它是必需品,而对有
      房子是人们生活、居住的地方,对有些人来说,它是必需品,而对有些人来说,它却是奢侈品。但不管如何,基本上,人人都想要拥有自己的房子,所以您都会......


·继承房产用不用交土地出让金?
      继承房产用不用交土地出让金?一、继承房产用不用交土地出让金?继承房产并不一定需要交土地出让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如果有完整产权的......


·卫生行政处罚公示程序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公示程序是什么?现阶段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在工作生活中面对不卫生的情况也会进行及时的举报,那么卫生行政处罚公示程......


·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有哪些?根据《民法典》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一、向基层组织寻求帮助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


·二手房过户买房需要什么材料 卖方需提供的资料
      二手房过户买房需要什么材料卖方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2、户口本(夫妻双方),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3、婚姻证明(......


·合同三年试用期最长多久?
      合同三年试用期最长多久?劳动者在入职之后,企业会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之后,许多企业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


·相关知识了解审判实践中
      相关知识了解审判实践中,由于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要求内退人员填写招聘“登记......


·行贿认定的时效性是多久?
      一、行贿认定的时效性是多久?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行贿罪追诉时效需要根据具体被判处的刑罚来进行确定,如果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5年;......


·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增加吗?
      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增加吗?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不一定要增加,有新股东加入如果不增加注册资本,那应该是原有股东转让部分股份给新股东实质上是股东之间......


·审查起诉通知辩护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通知辩护人法律依据是什么?审查起诉通知辩护人法律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


·什么情况辞职无须提前通知?
      什么情况辞职无须提前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