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偷拍证据有效吗
一、离婚诉讼中偷拍证据有效吗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同意你录音录像。但这一境况随着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发生了质的转变。这个规定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呢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二、离婚诉讼应收集些什么证据
离婚诉讼一般情况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这类案件的重点是证明是否感情破裂。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标准,相对来说是比较唯一的,也是非常先进的,和其他国家的婚姻法比较起来,就是一个标准,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从以下几个法律点来收集、提交证据。
1、结婚登记时间,婚后时间,有无孩子,婚史状况。
证据形式: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
2、婚前基础是否良好。
内容:因什么原因认识,认识多久后结婚;
证据形式:书信,相关人员证言。
3、婚后感情是否良好。
内容:婚后时间,工作状况,收入状况,居住状况,有无孩子,是否经常吵架,有无外遇等;有无共同出去旅游,这个都很重要。
证据形式:照片,录像,共居人员证言,报警记录,派出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自书等。
4、有无和对方亲属重大矛盾冲突。
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拿出一个很重要的证据,配偶和自己的亲属,父亲、母亲或者兄弟姊妹有重要的矛盾冲突,发生了很重要的事件,也就是非常有利的内容证明夫妻感情是好还是不好。有很多亲戚之间因为借钱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形式:借条,书证。
5、有无和好可能。
证据形式:双方的表述、律师调解书等。
一般的离婚案件,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从以上几个法律点整理证据,有的案件可能还有特殊性,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整运用。
离婚诉讼中,偷拍证据效力存在疑问,很难直接依据偷拍证据胜诉,需要看偷拍证据违不违法。若属于违法的证据,那么法官通常就是不会采纳的,那么当事人辛苦收集而来的证据,也就不能对事实作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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