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增资后股权转让是否可行?
增资转让的根本目的是规避纳税。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价款是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要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避税的两个重点。
二、增资后股权转让的形成原因
综合监管缺位、税收立法滞后、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增资转让避税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一是工商、会计、审计以及金融等部门综合监管缺位,造成公司增资等“资本运作”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虚假等瑕疵出资问题普遍存在。二是对注册资本进行审验的税收立法滞后。三是对股权计税成本进行确认的税收法规不完善。
三、解决对策
1、 加快对注册资本进行审验的税收立法
建议将出资人用于股权出资的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来源是否符合税法、是否是税后资产等限制性条件补充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逐步建立起税收审验机制,在公司出资或增资登记注册时,税收前置,部门把关,使纳税人必须提供出资资产的完税证明。同时,要适应经济发展,尽快出台债转股等常见形式的出资(增资)涉税法律法规,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股权计税成本确认及合理调整的税收法规
要在税法上进一步规范股东出资行为,完善确认股权计税成本的法律法规,对“实质上虚假”的出资在确认股权计税成本时进行调整。要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先增资再转让股权”行为进行规范。
3、 完善对虚增股权成本行为进行税收处罚的规定
借鉴《公司法》、《刑法》对公司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注册资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总结虚增股权成本避税的形式和实质,明确税收法律责任,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源监控,加大税收查处力度。
4、 建立健全股权转让反避税机制
加强股权转让反避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反避税情报交换制度,形成反避税协查和情报交换网络,对有疑点的大额增资转让交易,实行异地协办和跨区域情报交换,解决股权成本和转让收入查实难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商、会计、审计以及金融等部门综合监管力度,规范公司“资本运作”行为。
先增资后股权转让是否可行要从各方的立场不同去进行不同的分析。在一定的程度上,先增资再进行股权转让确实可以合理地避税,但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我国现在的股权转让机制还不够完善,还需要时间来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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