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不是开发商违约,就是购房者违约的情况,购房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不是开发商违约,就是购房者违约的情况,购房者的购房之路可谓是艰难坎坷,所以您有必要了解购房违约金的有关法律知识。那么具体来说,购房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购房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违约金的客体通常是金钱,但实践中也有约定金钱以外的其他给付充当的,例如以物、权利、行为充当。
  支付违约金一方是债务人,这一点与定金不同,因为交付定金的一方既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而违约金通常是向债权人支付,但是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对此进行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救济途径之一是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二、如何计算购房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实践中,违约行为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违约金必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支付。而违约金究竟是针对哪种违约类型约定或者规定的呢,这就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确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异同有哪些?
      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异同有哪些?就业协议是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解决毕业生户籍和档......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的条件是什么?一、根据法律规定自诉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自诉的条件是: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


·女职工哺乳期顺延原劳动合同
      女职工哺乳期顺延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


·国内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国内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比较多的,这其中就包括了对专利的保护。但是无论是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孳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孳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孳息其实是一个衍生物,或者说是一个衍生收益,是在原物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投资原物而获得孳息,就像是一种投资。孳息分为天然......


·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缴费?
      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缴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


·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哪些?
      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哪些?一、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哪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各县(市)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


·一,丈夫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丈夫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丈夫死亡孩子的抚养权由妻子抚养孩子。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


·公务员辞职后还能再考吗?
      一、公务员辞职后还能再考吗1、试用期辞职基本无限制。正式期辞职规定参考公务员法。一般没有问题。2、只要证实是录取公示录取,不论是否辞职,原......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如何处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如何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如何处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