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
  
  一、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不需要负担利息成本,对于资金的使用也没有过多的限制,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
  
  吸收直接投资优点有:
  
  1、长期性,股权筹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而且不需要归还本金,投资者想要收回本金,需要借助流通市场。
  
  2、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是否支付,支付多少,视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定。
  
  3、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并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虽然吸收直接投资有以上的优点,但也存在如下的缺点:
  
  1、资金筹集缺少周密的计划。由于小企业资金需要量不明确,缺少量的规划,筹集的资金太少,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筹集的资金太多,则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使部分资金闲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
  
  2、股利分配政策缺少统一指标。因为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资金,企业盈利后,公司发放给投资者的股利没有一定的标准,其股利分配有一定的随意性,无法给投资者提供保障,因此使投资者失去信心。
  
  3、资本成本较高、容易分散控制权。
  
  二、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一种基本方式,其优点可以概括为:
  
  1、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
  
  2、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
  
  3、风险很少,由于既不用偿还本金,又不用支付固定利息,实际上不存在不能支付的风险,因此风险很少。(4)能增加企业的信誉和借贷能力。
  
  4、发行普通股时,通过普通股的主权资本筹资,可以使公司免受债务人及优先股股东对经营者施加的某些限制。
  
  5、公司可用普通股的买进卖出来临时改变公司资本结构。
  
  发行股票也有缺点,主要是: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高,一般来说,股票融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券融资的成本,不同的股票增加发行,往往会使公司原有的股东的参与权渗水。
  
  作为小企业,要想进行股票融资,一般不能在主板市场上进行,只能在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上进行,因此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股票融资意义很大。
  
  中小板,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发展比较成熟的中小企业,其条件还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的,可以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型企业。
  
  三、发行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表示发债企业和债券持有人之间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债券融资的优点是:融资成本低;便于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可以为股东带来财务杠杆利益;有利于股东保持控股权。其缺点是:财务风险大;限制条件多;融资数量有限。一般不适用于非上市企业。
  
  此处时间点不知道听的是否正确,请教务老师确认,谢谢。
  
  四、银行借款
  
  向银行借款是现在小企业筹资的一个很普遍的债务筹资方式。向银行借款,有以下的优点:
  
  1、筹资速度快。企业向银行借款,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金。
  
  2、资金成本低。利用银行借款筹集资金,利息可以税前支付,税前利润减少,应交的所得税也就减少,而且借款利率也较低。
  
  3、借款弹性好。企业与银行可以直接接触,可通过直接商议来确定借款时间、数量和利息。在借款期间,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也可与银行协商,修改借款的数量和条件。
  
  但是小企业在银行借款方面往往存在着种种限制,也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
  
  1、借款条件高。要获得银行借款,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信用保证。当前银行大幅度减少信用贷款数量,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抵押或担保,小企业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品。
  
  2、财务风险高。银行借款有固定的还本付息期限,企业到期必须足额支付,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无力归还借款,滞纳金和利息往往使企业负担不起。
  
  五、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就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商业信用筹资的有利因素:
  
  1、商业信用是一种极其方便的筹资方式,买卖双方都可受益。
  
  2、操作灵活,信用规模适度,同时能达到巩固经济合同,加强经济责任的效果并有利于竞争。
  
  3、筹资成本低。若没有现金折扣或企业不放弃现金折扣,以及使用不带息应付票据,则企业利用商业信用筹资并不产生筹资成本。
  
  4、企业一般不用提供担保,限制条款少。
  
  商业信用筹资的不利因素:
  
  1、商业信用筹资使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
  
  2、受生产和商品流转周期的限制,一般只能是短期信用,还款压力大。
  
  3、商业信用筹资受外部影响较大。
  
  六、政府扶持资金和财政补贴
  
  我国在严格划分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明确的社会目标和财政资金的用途设立两类专项基金,一类鼓励科技创新和失业人口的创业,例如,政府对专项科技成果的采购基金、教育和科研基金、失业人口和小企业的创业基金;另一类帮助降低市场风险,例如,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的再保险基金等。这些基金可以循环使用,大部分属于一次性补贴。设立专项基金有严格的管理要求,需要在基金设立之前先行明确资金拨付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拨付项目的资格标准、审批、监督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使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小企业出口等。主要补贴类型有就业补贴、研究和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
  
  对于小企业来说,除了上述6种传统筹资方式外,还有其他筹资方式。比如民间借贷、股权质押、融资租赁、应收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让售、典当融资、代销商品和来料加工等。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这些方式是相对传统的筹资方式,相对于小企业来说,发行股票是个较好的选择,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而且风险很少,由于既不用偿还本金,又不用支付固定利息,但是小企业发行股票筹资投不能在主板市场上市,只能在中小市场上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公司销售假药员工怎么判决?
      公司销售假药员工怎么判决?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暴力犯罪吗?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暴力犯罪吗?不一定,具体看犯罪实施手段而定,暴力犯罪是“智能犯罪”的对称。犯罪类型之一。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渭南征地补偿标准标准是怎样的?
      渭南征地补偿标准标准是怎样的?在城镇化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城镇可利用的土地不断减少,所以不得不面临着拆迁以及征收土地来增加土地供应的工作。......


·一、失地农民的误工费领取需要什么证明?
      一、失地农民的误工费领取需要什么证明?农民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正常......


·未成年持刀伤人怎么判刑?
      未成年持刀伤人怎么判刑?未成年人持刀砍人导致对方重伤。如果14周岁以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故意伤害罪,致......


·一、离婚后男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后男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若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男方若拒付抚养费,你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若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则就只有以小孩的......


·最新同居协议书范文
      同居不同于分居,这是男女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存在的一种关系。实践中,不少男女因为同居而产生了纠纷,因此现在有的人会选择在同居之前签订一份同......


·堕胎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并且堕胎在中国是合法的,因此很多时候,堕胎成为了您的选择,但是很多人也以堕胎为理由离婚,那堕胎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除了堕胎......


·水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水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水产品购销合同第一条品种和数量1、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院好意施惠的定义是什么
      最高院好意施惠的定义是什么?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实施而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法律......


·公司就员工的工伤上报时间有限制吗?
      公司就员工的工伤上报时间有限制吗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不少事故受害人,因为不清楚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常常错过了最佳的时期,给自己带来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