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1、 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以《公司法》为法律框架,通过股权发行筹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公司制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各项权利。公司制基金发起人可以自己管理基金,也可以聘请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则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公司常设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外一种形式则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私募基金公司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制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股权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虽然股东不能依法干预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将合伙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参与合伙的管理只提供资金,故对合伙组织承担有限责任,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种只提供少量资金但负责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由经验丰富的投资人担任。
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虽然部分有限合伙人也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是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在实践中,由于基金管理人依赖投资者后续资本的支持,因此通常会尊重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从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来看,有限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所获得的权利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有限合伙制的应用使得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承担有限的风险,并且方便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投资者联合进行投资。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进行投资。
3、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又称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是以信托法为依据,根据当事人各方订立的信托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发起,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信托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较为简单,投资者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决策。虽然名义上委托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实践中信托制基金一般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方式解任受托人。当然,委托人可以通过终止信托来退出信托制基金。另外,与有限合伙制类似,委托人会议不能合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点。
我国的信托法在很多方面并未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节性规定,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具体事宜通过信托合同进行约定。这为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更加合理的规范提供了便利。我国目前成立的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仅有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一例,如何合理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在中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采取公司,有限合伙以及信托三种组织形式。从投资者权利角度来看,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及信托制相比具有一定优势,但其双重税收地位又使其对投资者吸引力减弱。有限合伙制为投资者与管理人提供了较为完备权利和义务规范,并且已经有成熟的利益分配模式。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
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了规定:
1、明确界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
3、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突破了合伙人只能由自然人承担的法律限制,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的生效使得在我国直接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成为可能,在我国,近年来,随着《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已经基本上消除机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法律障碍。
在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和顺利运营都由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应尽的义务,它是通过发行股权筹集资金并投资与私募股权的基金。有限合伙制是大多数股权投资机构选择的组织形式,其投资者的权利相较于公司制有所弱化,同时承担的风险也更小。信托制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基础是投资人订立的信托合同,目前我国仍在探索阶段,因此案例较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别人欠钱不还人跑了怎么办?
别人欠钱不还人跑了怎么办?别人欠钱不还人跑了债权人可以书写起诉状,提交证据给法院进行起诉,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
·租房合同未盖章生效吗?
租房合同未盖章生效吗?加盖印章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需要件,合同没有加盖印章的,但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并且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法律......
·在洛阳起诉离婚去哪里?
众所周知,起诉离婚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每个地区的法院数量很多,不同的层级的法院所管辖的案件的类型和标的的金额大小也有所不同。那么,在洛......
·刑法从轻处罚是什么意思?
一、刑法从轻处罚是什么意思?从轻处罚简称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轻或刑期较短的刑罚。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亦可分为一般从......
·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处罚是怎么样的?
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处罚是怎么样的?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处罚是怎么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
·高空坠物将车砸坏责任由谁来承担?
当今社会,为了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房屋的楼层越盖越高,而问题也越发明显。近几年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类似于高空坠物将车砸坏,高空坠物将人砸伤......
·最新抢夺枪支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抢夺枪支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抢夺枪支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
·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之间有什么去区别?
在职场生涯中,最应该注意的两个和劳动者有关的话题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这两个词语之间相似但又不同,需要人们加以区分和辨别。那么,劳动关系中劳......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
·喝酒醉死同桌人要担责吗
喝酒醉死同桌人要担责吗请人吃饭喝酒本身属于好意施惠,一般是不会产生什么问题的,但如果在饭局上有人喝酒醉死的话,那么此时他的同桌人是否要担责呢......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免责法定要件有哪些?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