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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人民法院均设置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机构,也许有人会迷惑,这两个机构一样吗,为什么经常听到合议庭这个机构,但是对于审判委员会却很少听说,这两个机构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在哪里。
  
  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不同
  
  1、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2、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二、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不同
  
  1、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2、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三、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职责的具体区别
  
  (一)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二)合议庭的主要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主要在于组成方式的不同、主要职能和职责均不一样。我国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所有案件都必须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而审判委员会则主要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等审判工作问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我国审判组织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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