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称“房屋拆迁”),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和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和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拆迁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或拆迁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按照市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编制的统一内容、格式(见附件)设立专栏,公开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信息,并在动迁组所有的办公地点公开本组动迁范围内的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八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实施公开。第五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分户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同时建立前款所列公开信息的电子档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申请查询。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置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行免职后予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已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尚未实施的项目参照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


·司法鉴定程序后处理是怎样的?
      在司法鉴定机关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所遵循的鉴定方法、步骤以及司法鉴定的规则和标准就是司法鉴定程序。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


·房产抵押担保未做公证和他项有什么后果?
      房产抵押担保未做公证和他项有什么后果?下列房产交易当事人必须先办理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证书转移登记手续。但......


·债务纠纷结案后借条在法院吗
      债务纠纷结案后借条在法院吗?债务纠纷结案后借条都是留在法院的,一般来讲,法院会把所有证据都留存下来放入卷宗中。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质证,核对之后......


·一、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流程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流程是什么?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


·合同违约金一般为合同价的多少合适?
      合同违约金一般为合同价的多少合适?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


·主体不同:(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主体不同:(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二)劳务合同的主......


·行政拘留15天保释程序是怎么规定
      行政拘留15天保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对于保释其实就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在实施的时候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其实取保候审也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医疗事故责任承担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承担包括哪些?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一、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中华人民......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有可能会对犯罪人员判处缓刑。您都知道,如果被判处缓刑也就意味着犯罪人员不需要到监狱实际服刑,只要在缓刑期间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