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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在电视上经常听到有人说:你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电视上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说得很容易,好像只要提出来,法院就会受理请求,当事人获取赔偿。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精神损失费的理赔是不是很简单就成功呢?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因什么而变化呢?我们今天就“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相关介绍。
  
  
  一、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二、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其实在电视中的精神赔偿大多是不可能成功获取赔偿的,因为按照《精神赔偿解释》的标准来说,一般是情节比较恶劣,以及实际造成了当事人死亡或者残疾才比较容易获取赔偿。其他的人格受到侮辱这些也可以获取赔偿,但是一般得到的赔偿金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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