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说明和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着全面而简便的原则,确定案由分八类25种。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的25种案由,即为办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种案由。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了解各种案由所包含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部分案由列出一些常见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分项不作为案由直接适用,且分项也不限于所列之项。另外有少数实际工作中较为多发或特别的案由,将其从某一种案由中单列出来,直接作为种案由,以便于分类统计。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当事人的实际违法行为与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一致的,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又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结案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际查明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同时列出多个案由,如"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并按案由的主次排列,分类统计时按列在首位的主要案由确定。以某种违反实体法的案由立案,后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予以行政处罚的,结案时应同时列出违反实体法的案由和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案由,并以违反实体法的案由为主要案由。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遇到本规定所列种案由不能涵盖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自行拟制案由,归入相应类别。
四、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对象和事项,但劳动保障实体法对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的情况(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本规定所列案由未予涵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该类行为依法查处时,可自行拟制案由。
五、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苏劳社察〔2003〕7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现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如下:
一、招用人员类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
(2) 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
(3)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4)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5)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6)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
(7)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3.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使用童工
(2)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3)介绍童工就业
(4)未按规定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
5.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
(1)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
(3)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登记核查制度
(4)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
6.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关系终止)规定
(1)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7.违反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规定
8.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1)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
(2)拒绝(或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
(3)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
(4)阻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6)未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权利
三、工作时间类
9.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四、工资类
10.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1)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2)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3)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4)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或限制消费方式
11.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12.违反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
13.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1)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2)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3)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4)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
(5)考勤记录未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6)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7)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8)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
14.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5.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六.社会保险类
16.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注:指未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险种)
17.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伪造(或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18.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或缴纳)管理规定
(1)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2)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3)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材料
(4)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19、违反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管理规定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3)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类
20.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2)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
21.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1)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2)违反民办职业学校行为规定(或职业技能培训行为规定)
22.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规定
八、其他类
23.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
(2)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3)隐瞒事实真相
(4)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5)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
(6)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7)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24.违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
25.违反工会法规定
(1)阻挠劳动者参加工会
(2)阻挠劳动者组织工会
(3)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4)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5)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
(6)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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