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GP提供必要保护。
  其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
   三、披露标准
  根据《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GP在募集LP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以后GP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GP出资作为劣后,是否触发了前述“违规承担损失”?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此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四、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
  《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制度是我国私募领域发展的一大进步,从法律的层面为投资者监督私募基金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一制度的持续推进使得私募基金行业公开化、阳光化,大大改变了以往各种暗箱操作的现象。各位投资者随时关注各大私募基金定期发布的公示信息,如果发现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可以依法向向证监会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对于二婚有房屋继承权吗?
      对于二婚有房屋继承权吗?二婚照有房屋继承权,如果婚前没有做财产分割的话,那么房子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二婚的妻子也是有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法》第......


·如何认定销售假药中的数额?
      一、如何认定销售假药中的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


·专利侵权诉讼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专利侵权诉讼提交的材料是什么?一、专利侵权诉讼提交的材料是什么1、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


·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
      遗嘱是个人订立的,一份遗嘱的真实与否他人很难得知。为保证真实性,有些遗嘱需要见证人,那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见证人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所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对于管理劳动关系提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对于管理劳动关系提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法的遵守和实施,可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法律风险,同时可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非法融资达到多少钱可以立案
      非法融资罪立案标准: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也算非法......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


·我国的行贿罪属于哪部法规
      一、我国的行贿罪属于哪部法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部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


·借款有借条对方不还款怎么办?
      借款有借条对方不还款怎么办?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最好的办法;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


·在我国建设土地使用证丢了还能补办吗
      工程的建设也是要有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这种专门用于建设性质的土地使用证对于开发商的意义事关重大,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类证件的保存都是非常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