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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董事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董事会成立条件
  
  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 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四、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董事会成立条件的具体介绍,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对于董事会的成立,在各项条件上都是有具体的要求的。一般而言,董事会商讨的内容都是比较重要的,因此只有足够资格的人才有参与的权利。另外既然商讨的事情是重要的事情,自然人数不宜过多,不然容易影响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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