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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险的免赔事由有哪些

三责险的免赔事由有哪些 一、三责险的免赔事由有哪些
  (一)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二)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二、三责险对间接损失要赔偿吗
  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本可获得,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丧失的预期利益。相较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并非既得利益,而是对未来可得利益的一种预测,在认定上必然会存在很多困难。
  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多持保守态度,一般限定为可预测的、必然要发生的间接损失,如抚养费、停业损害等;赔偿限额也仅限于最低程度的可预见范畴,一般以最低水平衡量。
  具体到责任保险中,机动车交强险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受害者的误工费这一间接损失予以赔付,对于其他无明确规定的间接损失,实践中理解不同。实践中,间接损失往往更大,如果只赔偿直接损失而置间接损失于不顾,难以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于一个无过错的受害者而言,在遭遇侵权损害后又面临赔偿不足,这样的损害救济体现不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保险人对第三者间接损失的有条件赔偿,既不是一概不赔,也不是一概全赔,而是要根据间接损失的可预测性,即可得利益的可预测性和可量化性,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可预测性应以常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对于普通人都能预测到的可得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费率设计时完全可以将该可预测性纳入其中,相应提高保险费率。商业险第三者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需根据当事人约定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约定,保险人需尽到说明义务,承担该条款经过释明的举证责任,承受约定不清时不利于己的解释。
  三责险是主要的商业保险,也是生活中购买保险的首要选择,了解相关内容很有必要。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也不是购买了三责险的都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律中规定了三责险的免赔事由,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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