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1、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比如合同上规定:某月以前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江西何处进行交易,则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为了弥补这种漏洞,就需要再订立一份细则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释,这个副件就是所谓的副合同,前一个即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针对这一情况,那些根本无力也无意履行合同的骗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制造矛盾。这样,当一方按照执行合同(副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时,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
2、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应使合同上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一致,骗子们往往在厂方代表未觉察的情况下,故意与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签约时厂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识而没有在合同与图纸上盖上骑缝章的漏洞,偷换加工图纸,使合同上所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产生矛盾,以此为借口诈取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费等。
3、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为了扩大业务往来,不少厂矿企业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为其介绍业务。骗子们也经常以这种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假称委托等方式与厂家企业签订假合同,在捞取信息费后,便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以掩盖其毁约诈骗的罪行。
4、双方串通,与厂方订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费后,便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共同坑害厂方。骗子们事先串通一气,一方假扮客户,一方假装介绍人,先由“介绍”人出面找到厂家,谎称有客户需要加工某种产品,然后由客户出面与厂家签订加工供货合同。在厂家付给“介绍人”信息费后,“客户”便寻找借口,宣布合同无效,而信息费是被“介绍人”和“客户”私下瓜分。
5、私刻某些单位公章,谎称接受委托,向外发包业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骗子们虚构大宗业务,伪造委托书,谎称自己是被委托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劝业务费”后,以合同不合规定等借口毁约,进行诈骗。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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